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何凱琳
被   告  羅盛達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3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標的金額已逾新臺幣伍拾萬元
,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林麗玉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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