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訴訟代理人 黃文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NENA ANDESI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柒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