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186號聲請人呈泰鋼模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純芳┌────────────────────────────────────────────────────────┐│附表:97年度除字第21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歌樂旺企業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97年3月15日│126,000元│CSP0000000││││公司│山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