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6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明德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被告竊得之物品已
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足佐(見108年
度偵字第6573號偵查卷宗第3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5項,修
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柯怡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