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安冠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7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安冠宇犯幫助詐欺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更正:犯罪事實欄第一項
第5行後段及第6行前段關於「民國107年7月31日前之某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8年3月21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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