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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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二號
原告川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秀蘭 被告甲○○
大仁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陳朝洋 右原告與被告甲○○大仁技術學院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零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貳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