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陳利權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