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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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陳利權 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叁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順輝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賴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