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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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萬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怡雯 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5,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