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賢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3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賢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賢志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賢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3、5至8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2、4、9至12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黃賢志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1月29日執行筆錄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黃賢志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3.24│102.5.4│102.4.23│├──────┼───────────┼───────────┼───────────┤│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2年度毒偵字第1247、│102年度毒偵字第1247、│102年度毒偵字第1247、││號│1888號,102年度偵字第│1888號,102年度偵字第│1888號,102年度偵字第│││17513號│17513號│1751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082號│102年度訴字第2082號│102年度訴字第20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1.13│102.011.13│102.11.13│├─┼────┼───────────┼───────────┼───────────┤│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082號│102年度訴字第2082號│102年度訴字第2082號││決├────┼───────────┼───────────┼───────────┤││判決確定│102.12.16│102.12.16│102.12.1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65號(編│103年度執字第365號(編│103年度執字第366號(已│││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發監執行)│││年6月,已發監執行)│年6月,已發監執行)││└──────┴───────────┴───────────┴───────────┘┌──────┬───────────┬───────────┬───────────┐│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8.26│102.7.28│102.8.9│├──────┼───────────┼───────────┼───────────┤│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2年度毒偵字第2715號│102年度偵字第19933、│102年度偵字第19933、││號││21047、22447號│21047、2244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538號│102年度易字第3377號│102年度易字第3377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2.31│103.1.14│103.1.14│├─┼────┼───────────┼───────────┼───────────┤│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538號│102年度易字第3377號│102年度易字第3377號││決├────┼───────────┼───────────┼───────────┤││判決確定│103.1.21│103.2.5│103.2.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120號(│103年度執字第3059號(│103年度執字第3059號(│││已發監執行)│編號5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5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已發監執行)│1年3月,已發監執行)│└──────┴───────────┴───────────┴───────────┘┌──────┬───────────┬───────────┬───────────┐│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8.15│102.8.27│102.8.19│├──────┼───────────┼───────────┼───────────┤│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2年度偵字第19933、│102年度偵字第19933、│102年度偵字第19933、││號│21047、22447號│21047、22447號│21047、2244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377號│102年度易字第3377號│102年度易字第337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14│103.1.14│103.1.14│├─┼────┼───────────┼───────────┼───────────┤│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377號│102年度易字第3377號│102年度易字第3377號││決├────┼───────────┼───────────┼───────────┤││判決確定│103.2.5│103.2.5│103.2.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059號(│103年度執字第3059號(│103年度執字第3060號(│││編號5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5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已發監執行)│││1年3月,已發監執行)│1年3月,已發監執行)││└──────┴───────────┴───────────┴───────────┘┌──────┬───────────┬───────────┬───────────┐│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10.14│102.10.2採尿前回溯4或5│102.11.6~102.11.7││││日內某時││├──────┼───────────┼───────────┼───────────┤│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2年度毒偵字第3122號│103年度偵字第5685號、│103年度偵字第5685號、││號││103年度毒偵字第520號│103年度毒偵字第52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8號│103年度訴字第638號│103年度訴字第6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3.2.26│103.6.19│103.6.19│├─┼────┼───────────┼───────────┼───────────┤│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8號│103年度訴字第638號│103年度訴字第638號││決├────┼───────────┼───────────┼───────────┤││判決確定│103.3.17│103.7.21│103.7.2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523號(│103年度執字第11535號(│103年度執字第11535號(│││已發監執行)│編號11至12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1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已發監執行)│刑1年8月,已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