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35號原告 周秋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進益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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