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92號原告 劉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陸萬貳仟捌佰壹拾伍元(即美金捌萬肆仟陸佰零參點柒元;計算式:美金84,603.7元×30.292《原告起訴時之匯率》=新台幣2,562,8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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