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聲請人 林進益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進益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0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4月8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清算事件卷宗、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清算事件卷宗、100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聲請免責卷宗、
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3號聲請免責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