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認可離婚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
二、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
三、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一份。
四、三十四元之郵票四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簡燕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