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二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 紀秀蘭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壹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齡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秀~F0~T40計算書:
┌─────────┬──────────┐│裁判費│一萬九千元│├─────────┼──────────┤│聲請公示送達裁定費│四十五元│├─────────┼──────────┤│登報費│四百元│├─────────┼──────────┤│郵費│五百一十元│├─────────┼──────────┤│本件程序費│一百七十元│├─────────┼──────────┤│合計│二萬零一百二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