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投刑簡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投刑簡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素行,有臺灣高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乙份在卷可稽,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犯罪後之態度、被害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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