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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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葉鞠萱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2月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月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5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2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2月8日起,第6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高愈杰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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