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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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01號原告仙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 律師
林石猛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上字第1235號及95年度上字第
386號營業稅事件(原審案號分別為94年度訴字第1044號、94年度訴字第614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等民事案件(上開案號嗣改為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508號裁定、97年度判字第1162號)已分別於97年1月18日、98年1月初終結,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王奕勛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