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指定辯護人康英彬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並先後經裁定自95年3月23日、95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95年7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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