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34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東區中小企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利息之計算明細。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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