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05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陳正旻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涉擄人勒贖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不服上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且所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係得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再度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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