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保險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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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保險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上字第1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2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及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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