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二三九號
聲請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HA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該車引擎已不見,故無法開上路,且照片上之車,不是其原車,原車是雷諾車型灰色,顯然不是其所有之車,車牌在案發時已遺失,如何開車上路?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查本件受處分人甲○○,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有如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HA0000000號裁決書,所載舉發違規事實欄所示之違規行為,固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紙為證,惟受處分人聲明異議前來,以受處分人原車是雷諾車型灰色,顯然不是其所有之車,車牌在案發時已遺失,聲請本院撤銷原處分等語。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訊問受處分人時陳述稱:「(問:你的車輛顏色?)答:黑灰色,是一四○○CC的雷諾九號車輛;我的車子荒廢在路邊兩年,引擎早被拔掉了,只剩車殼,所以當時報案是以我看到的時間,到底多久之前牌照就丟掉了,我不清楚」等語。況據本院審視該採證照片得知:照片中之違規車輛似非屬雷諾型車款式,是本件受處分人所稱,該車牌在案發時已遺失,顯然不是其所有之車等語,尚堪採信。本案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受處分人確於前揭時、地有違規之事實。從而,本件是否係因他人故意冒用受處分人之牌照所致,即應再予詳查,原處分機關遽以裁罰,即有未洽,是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為不罰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清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