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九四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西屯分行法定代理人 林忠雄 送達代收人 鄭金章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九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素琴 │誠泰商業銀行台中分│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壹萬叁仟柒佰柒拾│五二二二二六│││││行││伍元│││├─┼─────────┼─────────┼───────────┼────────┼────────┼──┤│2│ 賴龍飛 │台中市農會信用部軍│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貳萬伍仟捌佰元│0000000│││││功分部│││││├─┼─────────┼─────────┼───────────┼────────┼────────┼──┤│3│ 徐招蘭 │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肆萬肆仟元│0000000│││││行│││││├─┼─────────┼─────────┼───────────┼────────┼────────┼──┤│4│ 蕭玉章 │第七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柒萬肆仟肆佰元│六九三0二四││├─┼─────────┼─────────┼───────────┼────────┼────────┼──┤│5│蕭玉章│第一商業銀行北台中│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捌萬元│0000000│││││分行│││││├─┼─────────┼─────────┼───────────┼────────┼────────┼──┤│6│高米奇生鮮超市有限│台中縣大雅鄉農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叁仟陸佰伍拾元│0000000││││公司 邵明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