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昇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阮春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B民事庭法官黃益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