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171號
原 告 游曾蓮招
被 告 韓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6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及理由欄二、部分第3行關於「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均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原裁定將新北市八里區誤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
,惟不影響其係被告最後住所地而應予移送管轄之本旨,因
此,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