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32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施慶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年度屏簡字第328號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9,3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