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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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194號
原 告 陳素娟 即莊陳素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6,858元(即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7317號強制執行事件
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