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訴訟代理人  黃文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NURYANINGSIH間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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