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86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吳美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宏銘 即活水中醫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8年度雄簡字第2867號第1審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5,900元,應徵
第2審裁判費4,47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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