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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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238號
上 訴 人 一六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寬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