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簡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 和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令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叁萬玖仟玖佰伍拾叁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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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