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簡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簡字第270號
原   告 武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玖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