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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