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屏小字第48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鴻榮
      丙○○
被   告 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5年7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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