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
丙○○戊○○未○○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巳○○辰○○午○○兼共同送達代收人丁○○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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