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高雄縣梓官鄉公所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陳碧玉法官張宗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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