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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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三八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乙○○
丙○○丁○○戊○○己○○庚○○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本院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 施裕凌 」所載應更正為「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陳碧玉法官張宗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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