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湘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消債更字第
54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在風雅築養生舒活館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及每月薪資明細表(見本院99年度司消債更字第15號卷)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7,500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720,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主張服務於風雅築養生舒活館從事腳底按摩的工作,服務一位客人,須與公司拆帳,債務人可拿250元,一天約可服務1~3名客人,公司並未給與年終獎金,月平均收入約15,746元,並提出風雅築養生舒活館出具之每月薪資明細表,經查該薪資表98年度1月至12月薪資總計為188,950元(平均約15,746元/月),99年1月為17,000元、同年2月為11,500元,故其主張應屬可信,以其收入再加上每月房屋租金補助3,600元,債務人之每月可支配所得為19,346元,以其可支配所得扣除每月還款金額7,500元及一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0歲,與前夫平均分擔扶養費)3,514元,所餘金額為8,332元,已低於臺北縣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792元,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二)再者,債務人現與子女租屋而居,每月租金8,000元,有租約在卷可稽,每月租金支付來源有時尚須靠其胞姊提供金錢應急,顯見生活已相當拮据,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
(三)再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復以債務人之工作性質,亦無強制執行可供查扣之薪資,債務人自行提出每月7,500元、共清償96期之還款計畫,雖無法百分之百清償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惟相較其餘債權人可能求償之途徑高出許多,故認此更生方案公允、適當。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2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500元,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1,355,310元││4.清償總金額:720,000元││5.總清償比例:53.12%│├────────────────────────────────────────┤│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備考│├──┼────────┼─────┼──────────┼───────────┤│1│荷蘭商業銀行│82,853│458││├──┼────────┼─────┼──────────┼───────────┤│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2,719│237││├──┼────────┼─────┼──────────┼───────────┤│3│華南商業銀行│39,396│218││├──┼────────┼─────┼──────────┼───────────┤│4│永豐商業銀行│24,172│134││├──┼────────┼─────┼──────────┼───────────┤│5│勞工保險局│108,406│600││├──┼────────┼─────┼──────────┼───────────┤│6│慶豐商業銀行│312,194│1,727││├──┼────────┼─────┼──────────┼───────────┤│7│香港商上海匯豐銀│264,722│1,465││││行││││├──┼────────┼─────┼──────────┼───────────┤│8│玉山商業銀行│29,882│165││├──┼────────┼─────┼──────────┼───────────┤│9│萬泰商業銀行│115,930│642││├──┼────────┼─────┼──────────┼───────────┼──│10│大眾商業銀行│335,036│1,854││├──┼────────┼─────┼──────────┼───────────┤││合計│1,355,310│7,5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表之債權比率×每期清償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分別清償給各債權人。││四、債務人應提供最新聯絡方式(電話及地址)給債權人,以便債權人日後得以順利聯絡債務││人履行繳款義務。│└────────────────────────────────────────┘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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