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
1號、98年度偵字第6259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惟被告死亡者,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98年度偵字第6259號)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定有明文,又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68公克),核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
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經警查獲之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由聲請人以98年度偵字第62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次查,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68公克),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依聯勤第二0四廠製造之毒品檢驗袋初步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查獲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紙在卷可稽(見98年度偵字第6259號卷第17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另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詳見同上卷第31頁)、查獲照片3張(詳見同上卷第24頁及第25頁)附卷可考。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