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48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椒貞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1486號)有關如原判決書附表三編號4-9、23-27詐欺取財罪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椒貞所犯如原判決書附表三編號4-9、23-27所示之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是被告李椒貞對本院上開有關詐欺取財罪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建榮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