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9號原告李珮筠
樓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被告 林生富 ( 李添喜 之繼承人)
林興旺 ( 李添喜之 繼承人) 林錦昌 (李添喜之繼承人) 張麗玲 (李添喜之繼承人) 林怡君 (李添喜之繼承人) 林佳盈 (李添喜之繼承人)
號 林惠美 (李添喜之繼承人) 范志華 (李添喜之繼承人) 林惠珍 (李添喜之繼承人) 林學甫 (李添喜之繼承人) 簡游靜子 (李添喜之繼承人) 連游美子 (李添喜之繼承人) 游金土 (李添喜之繼承人) 游金宗 (李添喜之繼承人) 游金義 (李添喜之繼承人) 游金池 (李添喜之繼承人)
2號 李福來 (李添喜之繼承人) 李福壽 (李添喜之繼承人) 李福隆 (李添喜之繼承人)林 李時子 (李添喜之繼承人)
2樓李 蔡春子 (李添喜之繼承人) 李坤田 (李添喜之繼承人) 蔡阿樹 (李添喜之繼承人) 鄭湘臻 (李添喜之繼承人) 李俊陞 (李添喜之繼承人) 李婉如 (李添喜之繼承人) 李婉真 (李添喜之繼承人) 李愛珠 (李添喜之繼承人)
2樓林 李麗卿 (李添喜之繼承人)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6,24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987,92
0元{原告依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塗銷被告所繼承就宜蘭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之地上權,應以整筆土地之價值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9,624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30(整筆土地面積)=7,987,920元(整筆土地之公告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10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6,244元,尚欠新臺幣43,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被告林生富是否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原告將其列為本件被告,是否有當,另訴外人 李金 系是否亦為地上權人李添喜之繼承人,而應同列為本件被告,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併具狀陳報。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