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至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5年1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陳翌欣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