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39號
參加人 黃柳箐 參加人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639號履行協議等事件,對被告嶺東大雙喜管理委員會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參加人須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參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黃裕仁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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