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2號抗告人 郭晉穠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案號:104年度南簡字第1087號),另據抗告人聲請迴避,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22號受理,已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裁定駁回在案。惟抗告人不服該裁定,遵期提起抗告(按抗告人係提出異議狀,為保障其上訴救濟權利,應視其異議為抗告),但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王參和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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