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松茂選任辯護人陳如梅律師
周仲鼎律師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松茂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松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賴松茂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程序,故於民國104年6月2日裁定羈押,復於104年8月24日延長羈押在案。茲被告賴松茂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在案,執行起算日期為104年9月21日,有同署檢察官104年9月21日104年毒偵字第916號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準此,本案即無續予羈押被告賴松茂之必要,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應自本裁定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王靖茹法官李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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