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創富選任辯護人許哲嘉律師
張順豪律師 歐嘉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創富自壹佰零肆年拾貳月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創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4年6月2日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張創富另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36號裁定減刑及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於101年10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惟假釋經撤銷,應執行殘刑5年3月24日,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自104年12月18日起借提執行上開案件殘刑,有臺中地檢署104年執更助義字第451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張在卷可參。則被告張創富既在監執行,已無逃亡之虞,且其在監期間縱無羈押,亦不影響審判之進行,故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自104年12月18日起撤銷羈押。末以被告既經借提執行,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陳翌欣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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