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志妤選任辯護人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洪儀婧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志妤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潘志妤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04年7月14日起羈押3月;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自104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因上揭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應自104年12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薛博仁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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