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LIMHOCKSENG(中文姓名: 林福生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IMHOCKSENG(中文姓名:林福生)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伍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LIMHOCKSENG(中文姓名:林福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5年2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5年5月2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在案,被告所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罪,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且原審及本院所宣告之刑均非輕微,被告既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有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亦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認為被告確有逃亡之虞,故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羈押之事由,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
三、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5月2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莊宇馨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