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90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宏文 等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83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勿遮隱),並具狀補正被告藍宏文以外其餘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應附繕本二份),及提出被告藍宏文及其餘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民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藍宏文以外其餘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其書狀與首揭條文規定之程式不符,自非合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被告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劉綺